中国铝型材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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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GB 5237-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将以下的条款列入为国家强制条款(而这些条款在国际上是不予限制的):

(1)GB5237.1-2004

--5.3 6061、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的规定。

--5.4.1.5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

--5.5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1-T4、6061-T6型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2、表3、表4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表10中拉伸试验要求是强制性的。

(2)GB 5237.2-2004

--5.5.1阳极氧化膜的厚度级别应根据使用环境加以选择,其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未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门、窗型材符合AA10级,幕墙型材符合AA15级。

--5.5.2 氧化膜的封孔质量采用磷铬酸浸蚀重量损失法试验,失重不大于30MG/DM2。

(3)GB 5237.3-2004

--表2中复合膜指标为强制性的。

--表3中附着力等级为强制性的。

(4)GB 5237.4-2004

--5.6.3.1装饰面上涂层最小局部厚度≥40μm。

--5.6.5涂层经划格试验其附着力应达到0级。 

(5)GB 5237.5-2004

--5.6.3.1喷漆型材装饰面上的漆膜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6.5涂层的干式、湿式和沸水附着力均应达到0级。

--5.6.8.2单色涂层经硝酸试验后,颜色变化ΔEab≤6

(6)GB 5237.6-2004

--4.5.2高温持久负荷试验和热循环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

以上强制条款同样可能会对以下进口铝型材起到制约作用:

(1)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生产的可保证门、窗整体性能的“薄壁铝型材”。

(2)涂层或漆膜厚度小于中国标准的喷涂铝型材。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标准对涂层薄度的规定并未象中国标准一样专指建筑用的涂层厚度,而是广泛指有机涂层厚度,这可能是今后判断不一致的地方。

(3)热循环试验结果不符合GB 5237.-2004的隔热铝型材。